更新提醒
行李政策
您可以在我們的網站預訂機票時購買預付費行李限額,或在航班起飛前 4 小時通過預購行李 購買。
每位乘客每航段最多可託運 2 件行李。
託運行李
託運行李的總尺寸不得超過 158 厘米/62 英寸。
任何單件總尺寸在 158 厘米/62 英寸和 203 厘米/80 英寸之間的行李均被視為“超大行李”,需按照機場超大行李費收取費用。
任何單件總重量在23至32公斤的行李均被視為“超重行李”,需按照機場超重行李費收取費用。
機場不接受任何單件重量超過 32 公斤/70 磅或總尺寸超過 203 厘米/80 英寸的託運行李。
請參閱超額行李和機場超重行李費了解更多信息。
手提行李
手提行李的總尺寸不得超過 115 厘米/45 英寸(包括輪子及把手)。
每位乘客可攜帶 1 件手提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7 公斤/15 磅,以及 1 件免費的小型個人物品(例如手提包、筆記本電腦包、相機包等)。
機場內購買的商品亦會被視作為手提行李。
任何超過最大限額的隨身行李將被拒絕,需要在值機櫃檯或登機閘口托運及支付額外費用。
1件手提行李
必須能放入座位上的儲物櫃內,
總尺寸不得超過 115 厘米/45 英寸及重量不超過 7 公斤
1 件小型個人物品
例如手提包、筆記本電腦包、相機包等,
及必須能放入前方座位下
機場內購買的商品亦會被視作為手提行李
任何不包含在行李限額內,如超大,超重或額外的行李,將被視為超額行李,並按照超額行李收費收取費用。
請注意,在曼谷和馬尼拉機場, 大灣區航空僅可接受使用現金及當地貨幣,直至另行通告。
超額行李
- 任何超出每位乘客可攜帶的行李數量的額外行李(根據票價種類的免費行李額度及預購行李限額,成人 / 小童每人可攜帶一件或兩件行李) 。
- 任何超出重量限額的行李。
- 任何超出尺吋限額的行李,即總長度在 158 厘米 / 62 吋及 203 厘米 / 80 吋之間。
機場超額行李收費將按照航班日的匯率轉換至適用的當地貨幣。
旅客出行時, 如僅搭乘大灣區航空航班,將適用於以下行李超重收費計算:
行李類型 | 超額行李(概述) | 超額行李收費 (每航程計算) | 收費範例 |
---|---|---|---|
託運行李 | 每件額外行李 | 港幣 780 (每件重量不可超過23公斤) |
1. A 地點 - 大灣區航空 - B 地點 額外託運行李1 件 (不超過23公斤),收取港幣 780
2. A地點 - 大灣區航空 - B地點 - 直接轉乘大灣區航空 - C地點 任何超重行李 (不超過23公斤) 將按每段航程收取港幣780 x 兩段航程,相當於港幣1,560。 |
超重行李 | 港幣 780 (不超過23公斤*) | ||
每件超出尺吋限額的行李 | 港幣 240 | ||
手提行李 | 每件額外行李** (於登機閘口收取) | 港幣 240 |
*額外購買的“23公斤”超額行李會被納入原來的行李限額內(票價產品內的行李限額及預購行李限額)。如行李實際重量超過所有行李限額的總和,乘客仍需支付超重行李費用。
**每位成人/小童乘客可免費攜帶的一件小型個人物品除外(如小型手袋,外套,少量的閱讀物品,手提電腦袋, 相機袋, 移動設備) 。
當您搭乘大灣區航空的航班, 並直接轉乘其他航空公司到目的地, 請參閱以下內容 :
- 如所簽發的同一張機票包含隨即轉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將適用於以下行李超額收費計算:
行李類型
超額行李(概述)
超額行李收費 :
- 從任何始發地搭乘大灣區航空, 直接轉乘其他航空公司前往東南亞
- 從東南亞始發地搭乘其他航空公司並直接轉乘大灣區航空前往日本、韓國
收費範例
託運行李
每件額外行李
美元 200
(每件重量不可超過23公斤)A地點 - 大灣區航空 - B地點 - 直接轉乘其他航空公司 - C地點 :
每件額外行李 (不超過 23 公斤)將收取美元 200。超重行李
美元 200
(不超過23公斤*)每件超出尺吋限額的行李
美元 60
(每件)手提行李
每件額外行李**
(於登機閘口收取)美元 60
(每件)
*額外購買的“23公斤”超額行李會被納入原來的行李限額內(票價產品內的行李限額及預購行李限額)。如行李實際重量超過所有行李限額的總和,乘客仍需支付超重行李費用。
**每位成人/小童乘客可免費攜帶的一件小型個人物品除外(如小型手袋,外套,少量的閱讀物品,手提電腦袋, 相機袋, 移動設備) 。
行李類型
超額行李(概述)
超額行李收費 :
從任何始發地搭乘大灣區航空並直接轉乘其他航空公司前往日本、韓國託運行李
每件額外行李
請參閱有關的航空公司行理收費政策
超重行李 每件超出尺吋限額的行李 手提行李 每件額外行李
(於登機閘口收取)
註:以上收費適用於 搭乘大灣區航空並直接轉乘其他航空公司到目的地, 且行程僅在於指定區域之內、包括日本、韓國、東南亞(包括汶萊、柬埔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關島、印尼、哈薩克、吉爾吉斯史丹、寮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馬謝爾、馬來西亞、密克羅尼西亞、蒙古、緬甸、菲律賓、俄羅斯-烏拉爾以東、新加坡、台灣、泰國、烏茲別克和越南),將適用於以上行李超重收費計算。
- 如上述第(1)點並不符合您的出行情況,請參考以下行李超重收費計算。
當您搭乘大灣區航空, 並直接轉乘其他航空公司, 並且是一票到底, 前往以下區域:- 非洲、中東、歐洲、美洲(包括北美洲、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南美洲)
- 西南太平洋
- 南亞次大陸
行李類型 | 超額行李(概述) | 超額行李收費 |
---|---|---|
託運行李 | 每件額外行李 | 請參閱有關的航空公司行理收費政策 |
超重行李 | ||
每件超出尺吋限額的行李 | ||
手提行李 | 每件額外行李 (於登機閘口收取) |
為確保所有乘客的安全,我們不允許乘客攜帶任何載有危險物品的行李登機。一些常用的個人物品(如符合特定要求)則不受此限制,請瀏覽香港民航處的行李須知內的詳細規定及要求。
禁止寄艙或隨身攜帶登機的危險物品,例如:
危險藥物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即將落實把CBD列為《危險藥物條例》下的危險藥物,相關的修訂令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當修訂完成後,把CBD列為危險藥物的法例將於2023年2月1日開始實施。
當相關修訂完成後,CBD將於2023年2月1日起被列為危險藥物。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非法販運(包括進口及出口)及製造受管制物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管有及服用受管制物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100萬元, 或按這裡了解詳情。
大灣區航空不會對乘客被機場安檢人員沒收的物品負上任何責任。若安檢人員隨後將物品退還給航空公司,我們可以代乘客將物品存放最多 7 天,以便你取回。乘客未有取回的物品將被棄置。
請注意,液體、噴霧劑、凝膠和粉末的運輸管制受當地政府法規的管轄。我們建議你向出發和到達國家/地區的當局查詢詳細資料。
從香港國際機場出發的乘客,請留意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噴霧劑和凝膠的安全管制,以遵守以下相關規定,或按這裡了解詳情。
- 手提行李中攜帶的所有液體、噴霧劑和凝膠必須存放在每個不超過 100 毫升的獨立容器內。任何容量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不論是否裝滿,都不會被接受。
- 容器必須放在一個透明的、可重複密封、最大容量為 1 公升的膠袋中,並且必須完全密封。
- 每位乘客只能攜帶一個可重複密封的膠袋。
- 膠袋必須與其他手提行李分開出示,以便安檢進行檢查。
- 攜帶藥物、嬰兒奶粉/食品和有特殊飲食要求的乘客在經核實下或可得到豁免。
酒精含量在 24% - 70% 之間的酒精飲品:
- 每位乘客所攜帶的酒精總容量不得超過 5 公升*,以及;
- 必須存放在原來零售包裝內。
上述限制不適用於酒精含量低於 24% 的酒精飲品。
*如果你將酒精飲品作為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登機,須受有關液體、噴霧劑和凝膠的運輸管制。
請注意,在手提行李或託運行李內的酒精飲品的限制受當地海關規定的管轄。如欲取得更多資料,我們建議你諮詢將前往國家的有關當局。
鑑於2019冠狀病毒疫情仍持續,你可能需要在航班上攜帶含酒精的消毒液和消毒劑產品,請注意以下幾點:
含酒精的消毒液
- 手提行李
你可以將酒精消毒液作為手提行李攜帶,但每個容器的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有關物品應存放在可重複使用、密封及透明膠袋內,最大容量為 1 公升 / 1 公斤,亦須受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噴霧劑和凝膠的運輸限制。
- 託運行李
每個容器的總淨重不得超過 0.5 公升 / 0.5 公斤,而每位乘客可攜帶的容器總淨重不得超過 2 公升 / 2 公斤。
含有腐蝕性液體的消毒產品
禁止攜帶含有二氧化氯、亞氯酸鈉等腐蝕性物質的產品登機或寄艙。
單車、潛水器材、高爾夫球器材、滑雪板、單板滑雪和釣魚竿等運動器材,可視乎其尺寸及形狀以託運行李或超額行李攜帶。所有運動器材應存放在具保護性的盒或袋子内,以防止損壞。
如果你的運動器材超出託運行李的標準尺寸和重量,你將須繳付機場超額行李費用,請按這裡了解更多資料。
超出託運行李標準尺寸和重量的運動器材:
- 將被視為超額行李,並視乎你航班的裝載情況而決定是否受理。
- 請注意,運動器材的總尺寸計算包括其保護包裝(例如保護盒、袋子)
運動器材總尺寸 | 有關要求 |
---|---|
158 厘米 / 62 英寸至 203 厘米 / 80 英寸之間 | 被視為超額行李,須繳付機場超額行李費用 |
203 厘米 / 80 英寸至277 厘米 / 109 英寸之間 | 請在航班起飛前最少 72 小時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熱線申請。須繳付機場超額行李費用。 |
大於 277 厘米 / 109 英寸 | 未能受理 |
適用於特定類型運動器材的附加要求:
運動器材類型 | 有關要求 |
---|---|
充氣物品(例如充氣球) | 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或登機前,必須把物品完全放氣。 |
單車 | 腳踏需被移除,而輪胎必須放氣 |
潛水器材 | 氣瓶必須是空的 |
需要輪椅服務或攜帶自己的移動設備同行的殘障乘客,請在航班起飛前最少 48 小時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熱線。如果你攜帶自己的電動輪椅同行,請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熱線並提供你的電動輪椅類型和所安裝的電池的資料。你需要在出發時攜帶以下物品到機場:
- 輪椅和電池的使用手冊(規格文件)。
- 拆卸和重新組裝輪椅可能需要的工具。
- 對於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需提供證明電池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節規定的聯合國 (UN) 測試要求的文件。
請注意,所有不可折疊的手動和電池驅動輪椅只能作為託運行李(免費)。如果當地機場允許,你可以在機場設施內使用自己的輪椅前往出發登機口和機艙門。
對於電池驅動的輪椅,請遵守以下要求:
有漏液風險的濕電池、鎳氫電池或乾電池
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短路(例如通過覆蓋外露的電極)或被意外啟動。
防溢濕電池、乾電池或凝膠型電池
- 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短路(例如通過覆蓋外露的電極)或被意外啟動。
- 電池不得含有任何游離或未吸收的液體。
- 每位乘客最多可攜帶一塊備用電池。
鋰離子電池
- 如果助行器沒有為電池提供足夠的保護:
- 必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取出電池。
- 電池不得超過 300 Wh。
- 必須保護電池以防止短路(例如通過在外露的電極上絕緣或貼膠帶)。
- 必須保護取出的電池免受損壞(例如將每個電池放入保護袋中),並且必須攜帶在客機艙內。
- 最多可攜帶 1 個不超過 300 Wh 的備用電池或 2 個不超過 160 Wh 的備用電池。備用電池必須攜帶入客機艙。
電池供電的輪椅或助行器必須符合 IATA DGR 危險品要求。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節中規定的聯合國 (UN) 測試要求。
特殊行李 - 智能行李
請注意,任何裝有不可拆卸鋰電池的智能行李都不能作為手提行李或託運行李。
對於裝有可拆卸鋰電池的智能行李,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 智能行李的鋰電池必須取出並攜帶入機艙。根據你的手提行李和託運行李限額,智能行李本身可以寄艙或手提帶入機艙。
- 攜帶入機艙內的鋰電池需符合以下適用於攜帶鋰電池、移動電源或備用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的安全要求:
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
每個電池不得超過:
- 鋰金屬電池:鋰含量為 2 克
- 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為 100 Wh
每個電池必須有獨立保護包裝以防短路。你必須將電池置於原有的零售包裝內,兩電極用膠貼封好,或個別放入獨立的膠袋或保護套內。
瓦時在 100 - 160 Wh 之間,用於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離子電池
- 每人最多可攜帶兩件有獨立保護包裝的備用電池。
- 每個電池必須有獨立保護包裝以防短路。你必須將電池置於原有的零售包裝內,兩電極用膠貼封好,或個別放入獨立的膠袋或保護套內。
超過 160 Wh 瓦時的備用鋰離子電池
不受理。
如果你攜帶樂器,請遵守以下要求:
- 託運行李:請參照適用於託運行李的重量和尺寸限制。
- 手提行李:請參照適用於手提行李的重量和尺寸限制。
作為手提行李的樂器必須妥善存放在保護盒内,並能夠置於行李櫃內或前排座位下。
如果你的樂器超出行李重量或尺寸限制,請在航班起飛最少 72 小時前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熱線。你必須向我們提供有關你攜帶的樂器的類型、尺寸和重量的資料。請注意,總尺寸計算包括保護盒在内。
你的樂器將被視為超額行李並按機場超額行李收費,請按這裏了解詳情。
任何類型的備用電池,如外置充電器、未能從裝置拆除的內置電池或鋰電池,均不可寄艙。懸浮滑板、單輪車、旋風車、平衡輪等小型鋰電池電動車均被禁止寄艙或攜帶登機。請按這裡瀏覽詳情。
如果你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PED) / 便攜式醫療電子設備 (PMED) 附有備用鋰電池,請注意以下適用於手提行李和託運行李的限制和規格。
規格/限制 | 數量 | 手提行李 | 托運行李 |
---|---|---|---|
≤ 100 瓦時 [Wh] 或者 設備中鋰含量 < 2克 | 置於設備中 (便攜式電子設備 (PED) / 便攜式醫療電子設備 (PMED)) |
每位乘客最多攜帶 15 件 | |
備用電池 |
每位乘客最多攜帶 20 件 |
禁止攜帶 | |
> 100 瓦時 [Wh] 至 ≤ 160 瓦時 [Wh] | 置於設備中 (便攜式電子設備 (PED) / 便攜式醫療電子設備(PMED)) |
*需要航空公司預先批准 | |
備用電池 |
每位乘客最多攜帶 2 件 |
禁止攜帶 | |
> 160 瓦時 [Wh] | 置於設備中 (便攜式電子設備 (PED) / 便攜式醫療電子設備 (PMED) |
禁止攜帶 | |
備用電池 | |||
鋰含量 > 2 克至 < 8 克 僅限便攜式醫療電子設備 (PMED) | 置於設備中 |
*需要航空公司預先批准 | |
備用電池 |
每位乘客最多攜带 2 件 |
禁止攜帶 |
*瓦時 [Wh] = 安時 x 電壓 [V]
電池包裝指引
備用電池若包裝不當,可導致危險或引起火災。備用電池的電極必須妥善處理以防短路。請將電池置於原有的零售包装內,兩電極用膠貼封好,或個別放入獨立的膠袋或保護套內。
延誤的行李
如果你的託運行李沒有隨航班送達,請聯絡我們位於抵達大堂(海關之前)的行李服務櫃檯以獲得即時協助。我們的地勤人員將協助你跟進個案,並會為你提供個案編號以供日後參考和跟進。
損壞的行李
領取所託運行李後,請確認行李狀況良好。如發現行李有損壞情況,請聯絡我們位於抵達大堂(海關之前)的行李服務櫃檯,我們的地勤人員會即時提供協助,並提供個案編號,以供日後參考和跟進。
你亦可透過以下方式聯絡當地行李服務辦事處。
請參考本公司《乘客及行李運輸總條款》,以了解更多有關行李責任方面的資料。